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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        2.保险公司        3.投保人       4.保险人        5.被保险人        6.受益人

7.保险费      8.保险金          9.保险金额     10.免赔额       11.保险单         12.电子保单

13.保险期间   14.保险核保       15.保险条款    16.保险理赔      17.退保          18.补偿原则

19.最大诚信原则    20.近因原则   21.批单        22.保险费率     23.交强险         24.旅游险

25.意外伤害保险    26.健康保险


1.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公司
    是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5.被保险人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7.保险费
    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8.保险金
    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9.保险金额
    又称“保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0.免赔额
    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有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之分,常用的是绝对免赔额。

11.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12.电子保单
    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单。

13.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 

14.保险核保
    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在核保过程中,核保人员会按标的物的不同风险类别给予不同的费率,保证业务质量,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核保是承保业务中的核心业务,而承保部分又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

15.保险条款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各险种的主要事项加以规定,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保险费的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16.保险理赔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17.退保
    是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

18.补偿原则
    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19.最大诚信原则
    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告知和保证。

20.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近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21.批单
    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22.保险费率
    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23.交强险
    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4.旅游险
    是指旅游者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5.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26.健康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